试题详情
- 简答题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
1、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的
- 下列选项中,属于劣种子的的是()
- 下列选项中,属于假种子的是()
- 中国为何延迟至1999年才加入UPOV1
- 美国《植物专利法》为无性繁殖的作物提供保
- 除销售、推广行为丧失新颖性外,还有哪些情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 种子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种子生产应当执行哪
- 在哪些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植物
- 种子质量标准分哪几类?
- 什么是种批?
- 什么叫扩大损失?责任谁负?
- 对于毒性药剂处理种子,标签中应如何对毒性
- 未经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如果生产确需使
- 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
- 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责令停止生
- 新品种保护的“四性”指什么?
-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于()修订通过
- 在其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备案包
- 申请者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