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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3年11月27日,托运人荆门市熊兴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承运人沙洋运通物流有限公司运送氟乙酸甲酯样品,收货人为山东潍坊一家制药企业。经查:托运人实际申报的货物是氯乙腈(《危险化学品名录》上无氯乙腈),而非氟乙酸甲酯;承运人未按规定对承运的货物进行验视;承运人还承运了收货人为刘兴亮等人网购的货物。由于运输途中的颠簸,运送的氟乙酸甲酯出现泄漏,导致卸载和投递该批货物的圆通速递公司的5名员工中毒住院,花去医疗费若干,事件还造成刘兴亮死亡和刘兴亮等人网购的货物被污染的后果。刘兴亮的亲属能否要求托运人赔偿?如果可以,依据是运输合同吗?
  • 可以要求托运人进行赔偿。《合同法》304条规定此情况,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合同法》113条确立了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的完全赔偿原则,即违约方应对因违约而给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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