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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2013年11月27日,托运人荆门市熊兴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承运人沙洋运通物流有限公司运送氟乙酸甲酯样品,收货人为山东潍坊一家制药企业。经查:托运人实际申报的货物是氯乙腈(《危险化学品名录》上无氯乙腈),而非氟乙酸甲酯;承运人未按规定对承运的货物进行验视;承运人还承运了收货人为刘兴亮等人网购的货物。由于运输途中的颠簸,运送的氟乙酸甲酯出现泄漏,导致卸载和投递该批货物的圆通速递公司的5名员工中毒住院,花去医疗费若干,事件还造成刘兴亮死亡和刘兴亮等人网购的货物被污染的后果。承运人是否应赔偿刘兴亮等人的损失?
- 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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