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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案,权利要求1是产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6是制备权利要求1所述产品的方法权利要求,其中涉及原料、工艺步骤和参数等特征。审查员首先评价了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接下来以下述方式评价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结合有机发光材料领域的技术常识,能够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创造性。”请问,审查员的评述哪些问题?
  • 存在如下问题,首先,产品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并不意味着制备该产品的方法权利要求也不具有创造性;其次,权利要求6记载了原料、工艺步骤和操作参数等特征,这些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没有描述,审查员仅仅以技术常识一笔带过。因此,审查员对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评述说理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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