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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郭某(女)因在自己开的美容美发店多次容留并介绍他人卖淫,于2006年10月被某县人民法院以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怀有身孕,郭某分别被该县公安机关和法院取保候审、暂予监外执行。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郭某生下一女孩,后因身体患严重产后疾病,故想申请到外省就医。那么,类似郭某这样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人员,因就医、护理、生育确需外出的,应该履行什么手续?
  •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因此,郭某确因身体疾病需要到外省就医,时间限定在七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出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司法局批准,但其离开所居住的县不得超过一个月。郭某在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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