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试论收养的效力。
-
⑴收养的效力,是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的法律后果的总和。我国现行的收养制度的性质属于单一的完全收养,没有兼采不完全收养制度。收养的效力可分为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两个方面。
⑵收养拟制效力指收养依法建立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它不仅适用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也涉及养父母与养子女的近亲属。
①拟父母养子因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
②养父母与养子女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收养解销效力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
①自收养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双方不再承担抚养赡养义务,也不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②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生父母以外的其它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③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和《收养法》第55条的规定,收养行为经法院确认无效的,自行为开始时起就无法律效力。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
- 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
-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
- 在原始社会一个很长的时期内,对偶婚和群婚
- 家庭职能
- 在对偶婚制下的婚姻是以( )
-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
- 姘居
- 人民法院在执行探望权案件时,要多做说服教
- 试述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条件。
- 将婚姻家庭法领域里的财产关系同其他民事法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时,被害人若表示同
- 有配偶者重婚可以构成重婚罪,但构成重婚罪
- 简述结婚登记的程序。
-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 由继父或继母抚养成人的继子女,其生母与继
- 联合财产制
-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
- 继子女和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后,与生父
-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