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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企业一职工参加单位举办的技术培训,在一次下课站立时头撞到了横梁上,当时未见外伤,也没有其他不适感觉。照常上班3个月后感到头痛,到医院检查后被诊断为“植物神经紊乱”。其家属和本人要求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可以吗?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就该职工而言,参加单位的技术培训,可以算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由于当时既无外伤,又无明显症状,没有直接受到伤害后果,当时显然不能申请认定工伤。
    医生确诊为“植物神经紊乱”,不属于器质性损害,而属于功能性疾病,与外力无必然因果关系,不能将其确定为伤害结果,更何况还是3个月以后的诊断。因此该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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