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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马某想开设一个体打字店,急需资金,遂向其朋友蒋某提出借款l万元,双方约定,马某六个月内还本付息,并将马某家传祖母绿宝石戒指出质厂蒋某作担保。蒋某签约后即交给马某1万元。马某称祖母绿戒指在其乡厂妻子处,过几天再交付。不久马某的打字店因生意清淡导致资金周转不灵,于是马某又向另一位朋友曹某提出借款1万元,曹某开始不允,马某于是将其妻送来的戒指作为质物交给曹某,曹某方同意借款,双方签约后曹某即交付马某l万元。蒋某的借款偿还期限届至后,马某无力偿还,蒋某提出以祖母绿宝石折价抵偿,但遭到曹某拒绝,蒋某遂向法院起诉。两个质押合同哪个有效?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 后一质押合同有效,前一质押合同无效。
    此案涉及动产质权的设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根据这一规定,动产质权的设定必须有质物的交付方为有效,前一质押合同虽已订立,但马某始终未将质物交与蒋某,因而质押关系尚未生效。马某与曹某的质押合同虽然约定在后,但曹某已占有了质押物,因此质押合同已经生效。蒋某与马某之间的借款只能按一般的无担保的借款协议来处理。如曹某的借款到期马某仍无力还款,曹某有权就该宝石戒指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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