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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我国A公司向巴基斯坦B公司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国外来证中单据条款规定:“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清洁以装船提单,注明‘运费预付’,作成指示抬头空白背书;保险单一式两份,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信用证内并注明“按《UCP500》办理”。A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于到期日前向议付,议付行随即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其理由是单证有下列不符:①商业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的签字;②正本提单是以一份组成,不符合全套要求;③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因此,投保金额不足。试分析开证行单证不符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 ㈠《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无须签字。因此,商业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签字,应认为单证相符。
㈡《UCP500》规定,全套正本提单是一份组成,应属单证相符。
㈢《UCP500》规定,信用证规定保险金额。则最低保险金额应为CIF或CIP金额加10%。本案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因此,投保金额不足,构成单证不符。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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