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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比较见索即付保证与传统保证的差别
  • 传统保证有从属性和补充两大特点,这两大特点已在不同程度上被现代的见索即付保证制度打破。
    1.传统的保证具有从属性,即保证债务是从债务,以主债务的存在或将来可存在为前提,因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且不能与生债务分离而转移。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一般不超过基础合同项下主债务人责任的范围和标准,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所有的抗辩,以对抗债权人a见索即付保证为“持续的保证”,要求保证人对贷款协议项下借款人所有的借款负责,确保在透支账户性下,不因借款人的分期还款而减少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而在传统保证方式下,作为从债务的担保责任将随主债务的减少而相应减少。此外,通过“代位权”条款,见索即付保证也限制了传统保证项下作为从债务人的保证人的代位权b见索即付保证为“不可撤销的保证。”通过融资协议无效条款与延期、修改与和解条款,见索即付保证打破了传统保证项下担保从债务随主债务的消灭和变更机时归于消灭的规则。此外,通过担保人弃权条款,见索即付保证也限制了传统保证项下保证人可以主张的主债务人拥有的抗辩权。
    2.传统的保证具有补充性,指主债务人承担的责任是第一顺位的,而保证人只负第二偿付责任;见索即付保证是一种“无条件的保证”,并通过第一债权条款的立即追索条款等具体规定,一旦借款人不还款,贷款人可事先无需采取各种救济方法对付借款人,便可立即执行保证合同,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这就是打破了传统保证项下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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