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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析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 1947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分为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宪法之施行及修改等,共十四章175条。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全面确认总统专制的政治体制,南京国民政府虽然仍然标榜宪法是“依据孙中山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制定的,而且在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些规定似乎表明国民党政府已经还政于民,但在实际上宪法所确认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仍然是在总统独裁制。首先,总统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其次,总统控制五院。再次,最大限度地限制国民大会的权力。此外,还规定国民大会每六年召开一次,在其闭会期间又无常设机关,根本没有起到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还规定总统不对国民大会负责,反而有权召集国民大会。另外,在1948年,南京政府还公布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作为宪法的补充,它还赋予总统在动员戡乱时期有不受宪法限制的“紧急处分权”,上述规定都清楚的反映出,虽然在名义上,规定中央政权的组织形式上是所谓国会制和责任内阁制,但实际上是采取法西斯的总统独裁制。
    第二,限制和剥夺公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从法律条文的内容上看,它对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的规定是较为全面详细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保障国民人身自由权,即除现行罪犯外,对于国民的身体,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和处罚。但实际上,它在罗列上述公民权利后,仍然用专条作出明确规定,即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之外,不得以法限制之。
    第三,维护垄断资本的经济权益。确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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