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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哪些情形下应予收监执行?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此外,根据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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