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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养殖用地有哪些政策规定?
  •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经营性养殖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的范畴,则需要按照设施农用地的政策来实施。1.相关要求。农业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不得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修建农业设施,不得在重庆市“四山”管制范围内的禁建区、重点控建区和一般控建区内修建农业设施。凡从事规模化种植、养殖业使用附属设施用地,须达到最小规模。规模化种植最小规模按种植的类别和面积核定;以规模化养殖的最小规模年产量或年出栏量核定。2.申办要求。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进行初审,区县农业管理部门、土地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同意,区县政府进行审批。设施农用地审批须具备以下要件:设施建设方案、农业设施用地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农业附属设施用地平面布置图、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设施农用地申报审核表、1:1000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0000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勘测定界报告及1︰500勘测定界红线图、耕地开垦费或委托造地费的缴费发票影印件、补充耕地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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