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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结合本地实际谈谈你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看法。
  • 村委会选举是当前中国农村最为普及也是最为广泛的政治参与形式。在村民自治活动中,民主选举是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只有在选举过程中做到规范,合法,最大限度的体现民意,这样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才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才能代表广大村民的利益,尽职尽责管理好村务。才能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
    1、村民选举纳入法制轨道,确保有法可依
    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来看,选举方面出现的问题,村民可以向乡镇人大和人民政府反映,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及业务主管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但出了问题究竟应由谁来调查和处理?问题出得最多的是组织违法,搞弄虚作假。如果自身违法,自身能处理吗?从村务公开方面讲,《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有关政府机关指的是谁?没有明确规定,到时候找谁不是谁,相互推皮球。对处置权的规定不具体,如,对出现威胁、贿赂村民选举,伪造、篡改选票,暴力干扰选举等事件的责任人,法律规定为"依法处理",但是实际当中,缺乏适合操作的具体规定,导致有问题无法处理。
    2、积极推行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还权于民。
    通过直接选举,可以把真正有能力、素质高的农民选进村干部的队伍。因此,多数村民会以极其负责的态度对待选举的,经过直接选举而产生的村干部,群众对他们的信任感和认同感也较强。村干部的威信自然也高,工作也容易开展。同时加强对村民的教育和引导,增强广大村民民主法制观念,确保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健康稳定地发展。
    3、严格把关,对候选人进行界定和严格审查
    在界定候选人时,乡镇政府应与选委会成员一起对候选人资格进行界定和严格审查,其中,法定年龄、具备政治权利、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及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领导能力,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等是基本的资格条件。最大程度的防止违法乱纪的人、黑恶势力的人、封建宗派的人、有劣迹的人、素质较差的人等混入村民委员会的领导班子,保证候选人的素质。
    4、完善罢免程序,还权于民
    在实际当中,很少启动罢免程序。一是村民不懂《村民委员会织法》中对罢免程序中的规定和条件。二是村委会成员贿赂乡镇干部,阻止罢免程序的启动。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是指在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届满之前,选民用以撤免其职务的行为。它是民主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民主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及村民自治的重要体现。选民享有罢免权。村民委员会成员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受选民委托行使职权,如果其失去了民意基础,得不到选民的继续信任,选民理应行使罢免权,将其撤换为可信任之人。如果选民享有对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权。就会形成对其滥用权力的有效牵制,使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行动与意志不敢公然蔑视民意,其舞弊营私以及贪污专断的行为.也可减少。
    5、自觉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只有“四项民主一齐抓,村民自治才能协调发展,农民的民主权利才能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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