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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高层住宅公共楼梯间应急照明、公共照明共用一只公共照明箱(双电源进线,满足DGJ32/26-2006第10.1.2.2-3条),应急照明灯具是否需要增加蓄电池作备用电源(DGJ32/26-2006第10.1.2.2-6条),有人认为全部按应急照明设计,是否合适。即将实施的《住宅电气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关于公共照明与应急照明分别做出要求和规定,两者配电系统是否需要分开?
  • 对于住宅建筑楼内应急照明设计要求,《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9.3条已表述的很清楚。按上述条文的理解,有以下三种观点:
    (1)对于应急照明中的疏散指示灯,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采用蓄电池组或自带蓄电池的灯光进行设置,对于建筑高度50m~100m且19层~34层的一类高层建筑是“宜”。
    (2)对于疏散照明中的备用照明没规定应采用蓄电池做备用电源。但若采取市网供电方式,则其配电系统应专放并自成系统。
    (3)除一类高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其各出入口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处,二类高层住宅是“宜”做。
    前面已述,在实际工程中若按此规范相关条文执行,应是符合规定的。
    同理,在江苏省区城内,若该住宅建筑的应急照明采用自带蓄电池灯置,按《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10.1.3.2.6条的规定,应急照明系统与公共照明系统共用配电线路(系统),也应被认可。
    另,对于一类高层住宅的应急照明的电源供电要求,建议应严格执行国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7.2.3条的要求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9.5条,即:“消防负荷等级为一级时,应由主电源和自备电源或城市电网中独立于主电源的专用回路的双电源供电”。满足此专用电源的电源,在现实中无法做到,故对于一类高层及以上的住宅的应急照明设计,应采用建筑场内部的蓄电池组成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置来处理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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