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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3年8月7日下午,刚满月的婴儿小强被妈妈抱着一同乘坐巴士汽车。但是由于巴士公司之前没有进行运行前的检查,导致刹车失灵,整车翻倒在路边。而小强也因为这一行为,导致轻微脑震荡并有部分擦伤,在医院住院一周并花费7000元。小强能作为消费者去告巴士公司吗?
  • 根据消费者的定义,只要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都是消费者,小孩当然不例外,都能够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我国的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本案中小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当然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但是,众所周知,婴儿由于身体和智力的限制,没有能力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所以只能由小强的父母来代为履行权利。需要明确的一点是,不能因为小强没办法自己行使权利而否认其消费者地位。可见,本案中,小强是消费者,应当由其作为原告,并由其法定代理人(如其父亲)代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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