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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省博物馆建筑工程,被省政府列为重点工程项目,招标人考虑到工程本身技术难度大,结构类型复杂,一般的建筑企业难以胜任,遂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并于2008年3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五家企业均接受邀请并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2008年5月10日上午9时为投标截止时间。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C、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B企业由于路途遇到交通管制其投标文件于2008年5月10日上午9时15分送达。2008年5月11日上午在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主持下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机构1人、招标人代表1人、技术经济专家4人。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A企业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公章。后经评标委员会评标确定D企业中标,2008年5月15日招标人向D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2008年6月25日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请指出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 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如下:
    妥之一: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
    理由:按照《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2013年修订版)要求,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不妥之二:公证机构1人;
    理由:通常情况下,公证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的相关业务,因此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妥当。
    不妥之三: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人数不到2/3;
    理由: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中技术经济专家比例仅为4/7,低于规定比例要求,组成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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