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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狭义票据行为的含义、种类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票据行为:狭义的~是指以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必要事项的记载,完成签名并予以交付为条件,以发生,转移或保障票据上的权利,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要式法律行为。 广义的~是指一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各种行为。
    出票:包括两个动作,开票并签字、交付;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并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
    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同意按出票人指示到期付款的行为;
    保留承兑:是指付款人在承兑时,对汇票的到期付款加上了某些保留条件或对票据文义有修改意见的承兑;
    参加承兑:是指在汇票不获承兑,持票人尚未追索时,其他人要求承兑汇票的行为;
    保证:通常是指非票据债务人为票据债务承担保证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增强票据的可接受性,使之便于流通和融资;
    保付:是指作为支票付款人的付款行表明保证支付票款的行为;
    正当付款:在付款时,付款人首先是出于善意,即不知道持票人权利的缺陷,其次是要鉴定背书的坚持性,在符合以上两个要求的情况下,付款人的付款才被称为正当付款;
    拒付:又叫退票,指付款人在持票人按票据法规定作提示时,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的行为;
    追索:是持票人在票据拒付时,对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债务人行使请求偿还的行为; 应具备的条件:
    1.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其应具备必要的行为形式,
    1)根据票据法进行必要事项的记载;
    2)行为人完成签名,票据签名是各种票据行为共同的形式要件;
    3)票据交付,这是使票据行为最终能够有效成立的特殊形式要件;
    2.票据行为还应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如确立或发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转移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保障票据权利等;
    3.行为人具备相应的票据能力,包括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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