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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96年1月2日,营业地均为香港的交易双方在中国内地签订买卖2万公吨锰矿的合同,合同规定目的港为湛江港,但未约定处理合同争议的准据法。后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卖方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认为,本案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而被申请人则主张本案应优先适用该《公约》你认为,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才合适?并说明理由。
  • 不适用。《公约》适用于营业所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这就是讲,合同订立的当事人双方的营业所不在一个国家领土之内,而且所在国是《公约》的缔约国,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和合同义务可以适用《公约》。本案适用的是《中国合同法》,因为买卖的实际交易是在中国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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