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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对我国的一般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进行比较分析。
  • 一般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三种行政单位。三种行政单位都是国家的组成部分,其权力都来自中央的授予,因而是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行使不同权力的行政单位。其中:
    (1)一般行政单位分为省(直辖市)、县(县级市)、乡(镇)三级,在设区的市的情况下则为四级。一般行政单位是最基本的行政单位,它们没有自治权,因此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的法律、法规及各种政策和措施。
    (2)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以少数民族聚居为基础建立的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民族自治地方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授予的自治权,并在经济、文化、机关组成等方面享有特殊的优惠。
    (3)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除外交和国防等事务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与其他两种行政单位相比,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事务管得较少,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也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自行管理的事务;另外,特别行政区之下不再设立基层政权单位;在实施法律方面,除中央政府制定的基本法以及极少数全国性法律必须在特别行政区实行以外,其他法律都不得在特别行政区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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