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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1年5月6日,某税务局局长王某(男,43岁)和其内弟李某(23岁)一起驾驶越野车去给岳父祝寿,在路上被金某的轿车超车时发生挤擦,王某非常恼火,对李某说:“这个人太不识相了,反正咱们是单位的车,撞他去,撞烂他的破车,教训教训他。”李某同意,加足马力,将金某的车撞到路旁的水沟里,致金某重伤。王某和李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若构成,构成什么罪?说明理由。
  • 王某和李某构成共同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王某和李某驾驶的越野车在路上被金某的轿车超车时发生挤擦时,王某教唆李某开车撞金某,李某听从王某的教唆,两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撞击行为,致使金某的车被撞倒水沟,造成金某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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