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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境内单位进口货物取得境外单位的返利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如果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是否需要进行其他处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因此,即使境外单位的返利也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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