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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哪些条件?
  •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并非所有的商标都可获准注册,能够获准注册的商标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现分述如下:
    一,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我国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应具有明显的特色,使消费者能将其与商品或服务本身区别开来,又有使消费者通过它分清商品和服务的出处。商标的显著特征通常借助其构成要素的特色反映出来,但在某些情况下,有些商标虽然构杨要素缺乏显著性,但该商标却可使人识别出商品的来源,对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也要求成员国准予其注册。
    二,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所谓商标禁用条款即是商标法关于某类文字。首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禁止性规范。该规范知用于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了艰下几种禁止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图形;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10.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三,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为了避免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引起的商标混同现象,我国商标法第17条,第19条规定,对将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已经公告后,经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四,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自撤销或注册之日起1年内,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能被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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