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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事实总和说
- 持该说的学者认为能够从一个侧面反映和影响刑事责任的存在、性质、范围、程度和实现等事实或情况,都是刑事责任的根据,这些事实包括犯罪构成事实、犯罪构成以外的其他案件事实,主要是犯罪的动机、手段、时间、地点、环境和条件、对象、损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身份和生理上的特殊情况,以及案件以外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刑事责任的主客观事实,包括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和社会治安形势。4.罪过说。罪过说在前苏联刑法学界影响重大,罪过说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中的罪过,这种罪过既包括属于犯罪构成的情节,也包括量刑时考虑的其他个人情节。在我国,持该说的学者认为,任何一个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都只能是在认识和意志的支配下的行为,没有主观罪过就是无辜的,他们认为在立法上,刑法对故意、过失、责任能力以及许多从重或从轻情节无非都是把刑事责任同行为人的不同罪过情况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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