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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00万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70万元; (2)提供1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000公斤,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1万元,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900公斤散装药酒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800瓶,以每瓶不含税售价100元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完毕;将剩余100公斤散装药酒作为福利分给职工,同类药酒的不含税销售价为每公斤122元。(说明: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本月甲企业向专卖店销售白酒应缴纳的消费税。 (2)计算乙企业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计算本月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本月甲企业分给职工散装药酒应缴纳的消费税。
  • (1)品牌使用费作为价外费用,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后并入销售额中征税。本月甲企业向专卖店销售白酒应缴纳的消费税=(200+70)÷1.17×20%+20×2000×0.5÷10000=48.15(万元)
    (2)乙企业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0+1)÷(1-10%)×10%=1.22(万元)
    (3)本月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应缴纳的消费税=1800×100÷10000×10%=1.8(万元)
    (4)甲企业分给职工散装药酒,由于在委托加工收回时已经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并且分配给职工的价格没有超过委托加工的组价,所以该业务不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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