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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区消费者协会对该区电器市场进行联合检查中,认为个体工商户甲销售的电器不符合质量标准,便共同署名对其作出罚款并没收所有电器的行政处罚决定。甲不服,决定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但他在去市工商局的途中不幸车祸身亡。其子乙遂于第二天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没有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该诉讼以区工商局为被告,要求被告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乙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因没收电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追加区消费者协会为共同被告,同时驳回行政赔偿请求,要求原告先向工商局请求解决。区消费者协会在本案中可否成为当事人?
  • 可以成为本案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区消费者协会可以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理由在于:区消费者协会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消费者协会是非行政机关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与行政机关共同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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