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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区消费者协会对该区电器市场进行联合检查中,认为个体工商户甲销售的电器不符合质量标准,便共同署名对其作出罚款并没收所有电器的行政处罚决定。甲不服,决定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但他在去市工商局的途中不幸车祸身亡。其子乙遂于第二天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没有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该诉讼以区工商局为被告,要求被告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乙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因没收电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追加区消费者协会为共同被告,同时驳回行政赔偿请求,要求原告先向工商局请求解决。原告未经行政复议便向法院起诉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 乙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是合法的。因为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满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才实行复议前置原则。本案,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应先就工商局的行政处罚申请复议,因此可直接提起诉讼。乙具有原告资格。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因此,乙有权起诉,具有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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