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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情况的,该单位如何处理职工的公积金?
  •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各行应及时跟踪单位机构的变动情况,介绍我行办理公积金汇缴业务的优势,保证原有的公积金归集单位客户不流失,并拓展新的住房公积金归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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