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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工艺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B公司依约开来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货物最迟装运期至9月30日,提单是受益人A公司应向银行提交的单据之一,信用证到期日为10月15日,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A公司于9月12日将货款装船并取得提单,提单的日期为9月13日。10月5日A公司向银行交单议付,银行以已过交单期为由拒绝付款。 银行拒付理由充分吗?本案的交单期的最后一天是哪一天?银行为什么要规定交单期?
  • 1.信用证的到期日是银行承担付款、承兑汇票及议付货款责任的最迟期限。信用证的受益人若晚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提交单据的,银行有权拒付。本案中,信用证的到期日是10月15日,A公司交单议付的最迟期限本应是10月15日,但未规定装运日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所以A公司应在装运日期后21天以内向银行提交议付。A公司实际到10月5日才交单,违反了装运日期后21天递交单据的规定,银行有权拒付。
    2.受益人的交单要受信用证对交单期的规定的约束,促使其在出运后及时交单以保障开证申请人的利益。如果受益人出运后不及时交单,会影响开证申请人及时提货转售,贻误商业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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