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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 依照我国《证券法》第12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①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②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①对发起人、资本、章程以及设立程序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资本、章程以及设立程序等都提出了一些基本要求;
    ②对募集设立公司的发起人的要求:《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③对募集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在认购股份方面的要求:《公司法》第85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中国证监会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规定的条件,集中体现在2006年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简称《IPO管理办法》)中,包括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募集资金运用等五个方面。该办法共六章70条,对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与处罚等都作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
    ①主体资格: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为防止发行人通过合并、资产置换等方式规避“三年”考察期,《IPO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在衡量其IPO的主体条件时,持续经营时间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②独立性: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资产、业务体系以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制股东之间在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性;
    ③规范运行: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与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最近36个月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涉嫌犯罪;
    ④财务与会计:发起人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程序,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具有持续盈利能力。《IPO管理办法》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考核指标,如发行前股票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重不高于20%;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现金流量或营业收入达到了证监会规定的数量标准;
    ⑤募集资金运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到的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购买、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也不得用于对外贷款、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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