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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1998年5月,甲公司经工会研究表决通过决定给全体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团体保险,公司办公室主任在代表公司办理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未经工会知晓擅自将受益人列为公司,每个员工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限为3年。2000年9月,该公司员工李某在乘坐班车上班途中,遭遇车祸死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支付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甲公司领取后未转交给李某的家属,李妻几经交涉未果后诉至法院。本案中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 保险合同有效。理由在于:《保险法》规定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当事人所签订保险合同的效力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本案中甲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前已经代表员工利益的工会表决认可,应看作已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甲公司作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享有合法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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