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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04年5月8日,一中国公司与一韩国公司签订合同订购电子零部件5万套,FCA(韩国某港口)价格条件,2004年11月7日~9日交货,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若发生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由于此类电子产品价格下跌,同年6月20日,中国公司与韩国公司将订货变更为4万套,产品价格不变。2004年11月25日,中国公司收到货物,发现韩国公司所交货物仍然是5万套。 中国公司11月25日才收到货物,能否以韩国公司未按期交货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
  • 不能,因为韩国公司已在规定的交货期内交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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