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 某项建设施工合同,在合同工程即将竣工的时刻,被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以承包人未经业主的同意,擅自将主体工程的施工工作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人施工为理由,宣布为无效合同。但该工程施工不属于施工质量低劣到已经无法补救,也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形成危险,也不属于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划、计划、规定等情形。 按照合同法,在接到法院的宣判后,该工程的施工应当立即停止,并应当在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依法结算账目,履行签发最终支付证书的手续。请问,按照合同法,法院宣布为无效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可不可以不经过法院就直接由业主宣布为无效合同呢?这项工程是应该予以拆除恢复原状,还是应当判归业主所有并折价补偿处理呢?如果是判作予以拆除恢复原状,那么所造成的经济与工期损失由谁承担、怎样承担?如果判归业主所有并折价补偿,应如何折价结算?
  • 法院的宣判适用的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恰当,《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的认定权属于司法机关,合同当事人无权宣布合同无效。
    因为,这项工程不属于施工质量低劣到已经无法补救,也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形成危险,也不属于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划、计划、规定等情形,依法不需要拆除工程恢复原貌,已完成的部分可以判归业主所有,并由业主给承包人折价补偿的处理方式。
    再因为合同已经被宣布无效,所以不可以用合同约定的验收、计量、计价、支付的约定结算。而是以承包人所付出的劳动为准,不计利润。劳动量的计算也以概预算定额为准。凡是有因施工缺陷需要修复的或因承包人以上违约行为给业主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负赔偿的责任。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