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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简述西周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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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周的诉讼审判制度,史料记载比较详细,从中可以看出其主要变化主要体现在这样一些方面:
告诉。西周时期将案件分为“狱”和“讼”两类,“狱”大致相当于现代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要缴纳“钧金”(三十斤铜)作为诉讼费;“讼”大致相当于现代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要缴纳“束矢”(一百支箭)作为诉讼费。告诉时严禁卑幼告尊长,如坚持告诉则告者有罪。
审理。首先是要求当事人双方都要到庭,坐地对质,当然贵族可以派臣属为代表参加诉讼。其次是非常重视口供,为此创制了“五声听狱讼”的审判方式,要求法官从“辞、色、气、耳、目”五个方面判断当事人口供的真实性;西周时期还允许刑讯,并采用“盟诅”、“盟誓”的方式确保口供的真实性;再次,从证据方面来看,证据种类包括了证言、书证、物证、勘验结论等等,可以说较为全面。
判决。西周判决时候要求法官必须不偏不倚、不纵不枉,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可以类推,比附定罪。另外,还规定了司法官的责任,即“五过之疵”,即指西周时期规定的法官责任,“五过”具体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就是说,如果法官“倚仗权势、挟嫌报复、庇护亲属、收受贿赂、受人请托”而枉法裁判,导致断案错误就要以错判之罪予以追究。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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