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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92年8月间,周云庆以香港福丰针织制衣厂有限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与上海市金山县上海华严丝绸时装厂(乡办集体企业)洽谈合资办厂事宜。同年11月8日,周云庆又冒用香港福丰针织制衣厂有限公司代表的名义,伪造公司授权书,与上海华严丝绸时装厂签订了合资成立上海福金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的合同书,并取得了该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根据合同书的规定,注册资金35万美元,上海华严丝绸时装厂出资20万美元,香港福丰针织制衣厂有限公司出资15万美元。为此,周云庆个人筹借资金,先后向上海中联色织厂、福建省福清市宏路联营纸箱厂王惠华等处,共筹借人民币158万元,并通过王惠华的亲戚吴勇在香港兑换成港币1160400元。1993年5月18日,周云庆将上述港币汇入合资成立的上海福金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的帐户上,用此抵充以香港福丰针织制衣厂有限公司名义认缴的投资款。随后,周云庆为了偿还其为筹集投资款所欠下的债务,于1993年6月5日至19日,以购货为名,动用福金公司的资金,先后三次开具三张总金额为人民币1317500元的支票和汇票,分别转入和汇入上海中联色织厂、福建省福清市宏路联营纸箱厂,归还个人借款。并伪造银行对帐单,提供虚假购货发票,以掩盖事实真相。同年7月6日,周云庆又利用其担任福金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公司的120000元人民币汇至福建省晋江县罗山湖格村吴建添处,用于归还吴勇为其在香港银行开户的费用及兑换港币的损失等债务,并以伪造银行对帐单的手法加以掩盖。由于周云庆从福金公司抽出大量资金归还个人债务,致使该公司濒临破产。周某是否构成犯罪?理由为何?
  • 被告人周云庆犯抽逃出资罪。周云庆作为上海福金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违反国家对公司、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合计人民币1437500元,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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