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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有一产地交货合同(EXW合同),出售新鲜樱桃10公吨,总值180000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必须在5月20日至26日之间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接运货物。临近交货期,卖方虽然多次催促对方派车,但直到5月31日均未见对方派车。于是卖方不得不在6月1日把这批货物卖给另一新买主,得价140000美元。 讨论:在此情况下,卖方的做法是否正确?卖方是否应为未交货负责任?卖方的损失应由谁负责?
  • 在此情况下,卖方的做法正确,卖方无须为未交货负责任,其的损失应由买方负责。因为双方买卖的是鲜活商品,案件中的损失主要是由于买方未及时接运货物所致,卖方为使货物不致损失太大而转手他人的处理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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