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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关于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是否属于证明对象范围,有哪些理论观点?
  • 学理上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持坐骨神经痛态度,认为程序法事实属于证明对象。理由是:
    (1)诉讼法是实体法的实施法,查明程序法事实有利于监督司法机关遵守法定程序,保证实体法正确、公正地实施。
    (2)当事人可能对程序法事实发生争议,从而使程序法事实可能构成系争事实。
    (3)诉讼中有争议的程序法事实,有关司法机关也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决,对其中有的裁决不服,可以申诉或者申请复议,对有的裁定甚至可以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由于以上三个原因,故应把程序法事实作为证明对象。
    第二种观点持否定态度,认为程序法事实不能成为证明对象,理由是:
    (1)证明对象是为了明确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等证明活动的方向,以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只有将证明对象限于实体法事实,即为案件的实体处理必不可少的事实,才有利于司法人员分清主次,集中注意力。
    (2)程序法事实,特别是那些据已作出决定或裁定的事实,虽然也存在查明的问题,但与证明对象不能混同。许多程序法事实不查自明或者司法人员可以认知。而且,并非每个案件都会遇到程序法事实,如果没有发生某些程序问题,就不需要对有关的事实加以证明。
    (3)由于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标准低于盖然性优势的标准,这种证明不是严格的证明,而仅仅是“释明”或者“稀明”。所以,严格意义的证明对象,应当限于实体法事实,不包括程序法事实。
    第三种观点持折衷态度,认为证明对象包含着程序法事实,但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仅与实体法有关,就这一问题而言,程序法事实不是证明对象,理由是:
    (1)尽管程序法事实也存在着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但相当简单,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即可解决。
    (2)实体法事实是由当事人作为诉讼请求根据事实提出的,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查明这些事实是否存在,是整个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
    总之,程序法事实与证明责任的研究无关。证据事实,也就是证据本身所记载和反映的事实能否成为证明对象,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肯定说,认为证据事实是证明对象。理由是任保证据的真实性都需要其他证据确证,而当某个证据成为其他证据验证的客体时,便成为证明对象。也就是说,在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证据事实与证据事实之间,存在着手段与目的的因果锁链,处于中间环节的证据事实,具有证据事实和证明对象的双重身份,是证明手段和证明对象的统一体。第二种观点是否定说,主伙证据事实只能是证明手段,不能列为证明对象。第三种观点是折衷说,认为证据事实依其与案件事实的证明关系,它可以表现为直接证据,也可以表现为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直接反映和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因而它与案件主要事实重合,所以,尽管它是证明对象,但不间接证据相联系,方能对案件主要事实证明作用。因为间接证据需要证明,所以便成为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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