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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联合商标
  • 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与主商标相近似的一系列商标。这些近似商标中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商标为正商标,其余的为正商标的联合商标。商标所有人注册这些近似商标并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防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   
    我国现行法未直接规定联合商标,但是《商标法》第22条关于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应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的规定似乎可以作此解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和第26条第2款更可直接理解为是对联合商标的专门规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商标条例》及台湾地区“商标法”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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