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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0年11月9日,某市个体户唐某、黄某及刘某三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杰凯美容器具有限公司。在此之前,刘某曾在上海长期从事刀片生产、销售业务,熟知上海皇佳刀片厂生产的刀片在上海有较高的知名度,深受消费者喜爱。由于杰凯美容器具有限公司生产的刀片刚刚投放市场,且其产品质量也不如上海皇佳刀片厂生产的刀片,经营状况不佳。于是,从2001年5月起,杰凯美容器具有限公司便在其生产的双面刀片上刻上“中国上海”字样,在刀片的内外包装上全部印有“上海皇佳刀片出品,上海浦东东方经济城12—14号”的厂名、厂址。2001年7月4日,该公司在将刀片运往上海的途中被某市工商机关查获,该批刀片共计160万只,价值4万元。试分析杰凯美容器具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如违法,某地工商局应对其如何处罚?
  • 杰凯美容器具有限公司的行为不合法。其行为构成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所禁止的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某市工商局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及《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杰凯美容器具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查获的160万只刀片,并处以其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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