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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李兴和王伟是在一次吃饭中结识的朋友,2011年5月李兴告诉王伟自己5月10日要去香港旅游,可以帮王伟代购名牌包。不过自己钱紧张,如果想买,得先给钱。王伟交给李兴1万元。到了6月1日,王伟打电话问李买包的事情,李兴说因款式不好没买,但没提退给王伟钱的事,王伟觉得是朋友也不好意思直接要。到6月25日王伟到李兴的单位找其要钱,李兴说:从香港回来后买股票用了买包的1万元。现在手里没钱。王伟很生气,后经多次催要仍有2800元余款没还。王伟觉得李兴是个骗子,向公安机关控告李兴诈骗。本案公安机关是否管辖?如何展开调查工作?认定李兴构成诈骗的关键证据是?请进行分析。
  • 如果李兴所诉真实,带钱去香港,没有合适的包,所以没买。则本案是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应通过民事诉讼救济。
    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开展调查的方向有两点,一是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虚构事实行为。
    认定诈骗的关键证据是虚构事实的行为,取财物的理由是赴港代购,调查目标是李兴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如果无证、无签注或者没有出入境记录,就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拖延不还就有非法占有表现。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虚构实施行为。可以认定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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