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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委托香港公证人制度。
  • 指对送回内地使用的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及文书的公证申请,必须由我国司法部考核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中委托的公证人予以办理并出具证书,非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以后的其他机构或其他人出具的证明文书,送回内地使用的,内地不予承认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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