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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A企业2010年5月28日发现,该企业2月份发生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在3月12日进行申报时将计税依据误录入为1000万元,导致多缴纳营业税税款27万元。该企业于6月18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填写了退税文书并提交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于7月5日将多缴税款退还给了A企业。 请分析: (1)税务机关是否应当给予退还? (2)如果可以退还税款,应否计算利息?如何算? (3)退还税款有几种方式?
  • (1)税务机关应当退还。根据征管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2)退还的利息按照退还税款当天,银行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3)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多缴税款的退还渠道:
    1).直接退还税款和利息;
    2).如果纳税人有欠税,税务机关可以以应退税款和利息抵顶欠税,剩余部分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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