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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女欲报复乙男,于某天冲入乙男的商铺内持刀朝乙身体猛刺一刀,致乙重伤倒地,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对甲实施控制时甲持刀反抗,民警在制服甲的过程中致甲重伤,造成现场大量群众聚集,民警马上将情况报告县公安局。现场处置时民警从甲手上缴获作案刀具1把,并从甲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搜出毒品海洛因0.5克,匕首1把。侦查期间,甲因怀孕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执行机关对甲的通信实施监控,并对其采取电子监控。甲在监视居住期间翻供,称案发时是出于正当防卫才致乙受伤倒地的。甲的辩护律师丁,于侦查终结前到侦查机关提交了其对本案的书面意见,侦查人员以甲翻供为由不予接收。本案经侦查终结,侦查人员将案件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未通知丁和甲。丁得知乙翻供的情况后,通过亲友关系找到本案的关键证人丙,告知其甲翻供的情况,要求丙按照甲翻供的情况作假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阶段,丙按照甲翻供的情况作了假证,使甲被判无罪。执行机关对甲的通信实施监控,并对其采取电子监控是否合法?请简述理由。
  • 合法。执行机关可以对甲采取电子监控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甲的通信进行监控。法律依据:《刑诉法》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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