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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计算题:某工业生产企业2016年实现销售收入8000万元,销售成本3200万无,销售税金及附加50万元,管理费用4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45万元;从投资企业分得30万元的税后利润(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为率15%),国库券利息收入200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10万元,支付税务部门滞纳金、罚款5万元,支付非公益、救济性支出4万元,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薪金支出500万元,按规定比例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营、教育费附加共107.5万元。收到增值税退税收入200万元,支付销售费用300万元。要求:计算该企业2009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 (1)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准许扣除的“三项经费”:500×18.5%=92.5万元;
    (3)从投资方回的税后利润无需补税;
    (4)准许列支的业务招待费:45×60%=27万元(小于8000×5‰=40万元);
    (5)支付的滞纳金罚款不得扣除5万元;
    (6)应付的赞助费不得列支4万元;
    (7)应纳税所得额=8000-3200-50-400+(45-27)+10-500+-92.5+200-300=3685.5万元;
    (8)应纳所得税=3685.5×25%=921.3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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