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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公益信托的特点。
  • 公益信托业务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为将来的不特定的多数的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业务。公益信托的特点:
    (一)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比较:
    (1)目的不同。私益信托是完全为委托人自己或其指定的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而公益信托是为公共利益而设立的。
    (2)设立不同。私益信托的设立是以信托行为(契约或遗嘱)为依据,而公益信托的设立除了信托行为之外还必须取得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许可。因此,公益信托设立时,受托人应向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申请许可承办公益信托。
    (3)监督不同。一般来说,私益信托受法院监督,而公益信托主要接受社会公众和行政机关的监督。
    (4)终止不同。私益信托可以因中途解除契约而终止,信托终止若因解除合同者,则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所有;若因其他原因,对信托行为新规定的信托财产无归属权利者,其信托财产应归属委托人或其继承人。而公益信托一般不得中途解除合同,信托终止时,若信托财产无归属权利者,受托人经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可以按照其信托宗旨,运用于类似目的,使信托继续下去,但不能归属委托人或其继承人。(我国《信托法》第七十二条)
    (二)公益信托与公益法人比较:公益法人和公益信托的目的都可以是为公益事业,但二者又有很大的区别:
    一是公益法人必须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而公益信托的设立不需要注册登记不是法人。
    二是公益法人要设置专职董事和职员以及办事场所,开销的费用较大,而公益信托则与之相反。
    三是公益法人是以永久性为前提设立的,公益信托则没有永存的必要。
    四是,公益法人受民法的限制,而公益信托主要受信托法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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