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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施工合同约定如下:  (1)合同工期为110 天,工期奖或罚均为3000 元/天(已含税金)。  (2)当某一分项工程实际量比清单量增减超过10%以上时,调整综合单价。  (3)规费费率3.55%,税金率3.41%。  (4)机械闲置补偿费为台班单价的50%,人员窝工补偿费为50 元/工日。 开工前,承包人编制并经发包人批准的网络计划如图所示。 工作B和I共用一台施工机械,只能顺序施工,不能同时进行,台班单价为1000元/台班。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业主要求调整设计方案,使工作C的持续时间延长10天,人员窝工50工日。  事件2:I工作施工前,承包方为了获得工期提前奖,经承发包双方商定,使I工作持续时间缩短2天,增加赶工措施费3500元。  事件3:H工作施工过程中,劳动力供应不足,使H 工作拖延了5天。承包方强调劳动力供应不足是因天气炎热所致。  事件4:招标文件中G工作的清单工程量为1750m3(综合单价为300元/m3),与施工图纸不符,实际工程量为1900m3。经承发包双方商定,在G 工作工程量增加但不影响因事件1~3 而调整的项目总工期的前提下,每完成1m3增加的赶工工程量按综合单价60元计算赶工费(不考虑其他措施费)。  上述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均及时向发包方提出了索赔,并得到了相应的处理。 事件1~4 发生后,承包方可得到的合理工期补偿为多少天?该项目的实际工期是多少天?
  • (1)事件1:因C工作的总时差为7天,延长时间为10天,故合理的补偿期为10-7=3天。
    (2)事件2:补偿期为0天。
    (3)事件3:补偿期为0天。
    (4)事件4:补偿期为0天。
    I工作缩短2天,故该项目的实际工期110+3-2=11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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