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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北京市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门从事认证服务。2017年11月发生如下业务:(1)16日,取得某项认证服务收入价税合计为106万元。 (2)18日,购进一台经营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万元,增值税为3.4万元;支付运输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0.5万元,增值税为0.055万元。 (3)20日,支付广告服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万元,增值税为0.3万元。 (4)28日,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一台固定资产,售价0.206万元。 已知:认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征收率为3%。 要求:计算改公司当月应增值税税额。
  • (1)该公司当月应纳税额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另一部分是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2)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部分:当期销项税额=106÷(1+6%)×6%=6(万元);当期进项税额=3.4+0.055+0.3=3.755(万元);因此,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部分的应纳税额=6-3.755=2.245(万元)。
    (3)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部分的应纳税额=0.206÷(1+3%)×2%=0.004(万元)。
    (4)该公司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2.245+0.004=2.24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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