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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要分析日耳曼法的不动产所有权制度。
  • 日耳曼法时期有两种土地所有权,即自由农民土地所有权和教俗贵族大土地所有权并存,后来自由农民土地所有权逐渐消失,贵族大土地所有权占了统治地位。
    ①自由农民土地所有权,是沿袭建国以前的制度形成的,在日耳曼法初期,是不动产的基本形式。后来,公社土地所有权的限制不断减少,自由农民占有的份地逐渐演变为自主地,但这种自主地并没有长期坚持,因不断被兼并而失去了其存在的地位;
    ②贵族大土地所有权,在日耳曼初期,教俗贵族大土地占有制就已经开始出现,主要是通过国王封赏土地给贵族、亲兵和教会而形成,后经“委身制”、“特恩权”、“采邑制”不断扩大和巩固;
    ③此外,当时还存在农奴份地,农奴对份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受领主的剥削,不能随便离开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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