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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论述清朝的会审制度。
  • 在审判制度方面,清朝全面继承了明朝关于控诉、证据、拷讯、回避等诉讼制度。在会审组织和会审制度方面,清朝则在承袭基础上有所发展。
    (一)三法司会审。------“小三司”会审(大理寺丞、都察院御使和刑部清吏司)和“大三司”会审(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使和刑部尚书)。
    (二)九卿会审。是在明朝“九卿圆审”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一种会审组织。凡属全国性重要案件,特别是斩监侯、绞监侯案件,需要有九卿组成最高一级的会审机构会同审理。
    (三)秋审和朝审。1“秋审”是清朝最著名也是最重要的一种会审形式,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死刑分为“立决”和“监侯”,纳入每年秋审的主要是地方上报的斩监侯和绞监侯案件。秋审前,各省督抚须对其审核或审理,接着分送九卿詹事科道。至当年八月,在北京会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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