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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公司承建某大学办公科研综合楼项目,在装饰装修阶段,大学城建设单位追加新建校史展览馆,紧临在建办公科研综合楼。总建筑面积2160m2,总造价408万元,工期10个月。屋面设女儿墙,屋面防水材料采用SBS卷材。 考虑到工程较小、某公司也具备相应资质,建设单位经当地建设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未通过招标投标直接委托给该公司承建。 展览馆项目设计图纸已齐全,结构造型简单,且施工单位熟悉周边环境及现场条件,甲乙双方协商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模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考虑到展览馆项目紧临办公科研综合楼,用电负荷较小,且施工组织仅需6台临时用电设备,某公司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了《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决定不单独设置总配电箱,直接从综合楼项目总配电箱引出分配电箱。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直接从分配电箱连接供电。项目经理安排了一名有经验的机械工进行用电管理。监理工程师认为不妥,指令整改。 事件二:屋面淋水试验时,发现女儿墙根部漏水,经查,主要原因是转角处卷材开裂,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了整改。 事件三:展览馆各阶段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于2013年9月18日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建设单位于当天投入使用。建设单位以工程质量问题需在使用中才能发现为由,将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推迟到11月18日,与综合楼一并进行验收,并要求《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竣工日期以11月18日为准。施工单位对竣工日期提出异议。 事件二中,施工单位对竣工日期提出异议是否合理?说明理由。写出本工程合理的竣工日期。
  • 施工单位对竣工验收日期提出异议:合理。
    理由:建设单位提前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合理的竣工日期应为施工单位提交Z-程验收报告之日。
    合理竣工日期为:2013年9月18日。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的32.8条之规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法释[2004]14号)第13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的13.2.2条中规定:“(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d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根据背景资料,施工单位于2013年9月18日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将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推迟到11月18日进行,已超过15d时限,视为竣工验收已通过,故合理竣工日期为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的日期,即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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